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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作生与四川华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生,四川华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作生。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县府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39673-5。法定代表人罗正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作生与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作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38698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