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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守怀与李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守怀,李冬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17号申请人:孙守怀,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李冬明,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申请人孙守怀与被申请人李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守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冬明驾驶的冀H038**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守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冬明驾驶的冀H03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孙守怀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