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操雁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操雁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窑岗村30号。法定代表人朱文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宏飞,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雁翔,男,汉族,1993年7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操雁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