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72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磊,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420弄12号。法定代表人张晋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468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