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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林明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林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174号申请执行人许林明。被执行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许林明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183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请求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许林明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183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