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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金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被执行人辛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现正在金昌监狱服刑期间,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购房款200000元、诉讼费2150元、公告费301元,合计20451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