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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云与张信坦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云,张信坦,张会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666号原告李志云,女,1970年2月7日出生。被告张信坦,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张会聪,女,1964年1月9日出生。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云诉被告张信坦、张会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云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志云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