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云与张信坦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云,张信坦,张会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666号原告李志云,女,1970年2月7日出生。被告张信坦,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张会聪,女,1964年1月9日出生。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云诉被告张信坦、张会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云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志云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