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勇诉被告宋菊菊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1日,初中文化。被告宋某乙,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占武审判员 马呈祥陪审员 马兴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