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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勇诉被告宋菊菊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1日,初中文化。被告宋某乙,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占武审判员  马呈祥陪审员  马兴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