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隆政善盗窃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政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隆政善,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XXX(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政善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绮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隆政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隆政善窜至东莞市南城区新基宏图路沃尔玛商场,并在搭乘手扶电梯至三楼时,趁机扒窃站在其前面的被害人王某上衣口袋里的苹果牌IPHONE5S手机一部(价值3442.5元),并将窃得的手机放进右边裤袋里。王某随即发现手机被窃,并当场从隆政善的手上夺回手机。之后王某与丈夫将隆政善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手机一部,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被害人身份材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图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隆政善的供述、指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隆政善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隆政善在盗窃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向法院提交了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隆政善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隆政善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政善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隆政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隆政善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隆政善在盗窃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隆政善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隆政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幅度内量刑。经查,公诉机关的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隆政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畅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