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4日,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史某某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赔偿款52108元,但被执行人仅给付赔偿款5000元后,剩余赔偿款47108元至今仍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史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7714元(其中:赔偿款47108元、申请执行费606元)及自2015年5月4日起至付清赔偿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