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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孟某某(又名孟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赌博成性,原告多次苦劝但其劣性不改,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纠纷。被告赌博在外所欠的赌债太多,以致经常有人上门逼债,导致原告与孩子无法正常的生活。近年来,原告及被告父亲共同代被告偿还的赌债有20余万元之多。被告的赌博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陈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2月18日生男孩陈某甲。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双方为此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在外所欠赌债很多,经常有人上门找原告及家人索要赌债。近年来,原告及被告父亲代被告偿还的赌债就有20余万元。被告的嗜赌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及孩子的正常生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的破裂。被告于2014年10月5日外出不归一直至今,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致双方为此事纠纷不断。被告的嗜赌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的分割及债务的负担不作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孩子陈某甲由原告孟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孟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