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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行非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从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非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区铁佛寺路28号。法定代表人林芳立,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沈从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襄卫医罚字(2014)第c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处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营业,且因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襄卫医罚字(2014)第c011号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襄生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