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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储昭艮与崔用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昭艮,崔用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储昭艮,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崔用田,男,约30多岁,汉族,住岳西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昭艮与被告崔用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昭艮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昭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储昭艮承担。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