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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志福与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福,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5号原告:张志福,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高城镇姚家套村。委托代理人:崔亮,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高青县大悦路5号综合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张玉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舜,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倩,女,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住高青县大悦路5号综合办公大楼。原告张志福诉被告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福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志福负担。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李向民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