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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法执字第10号申请人韩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贵州省罗甸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由被执行人朱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5000.00元,当庭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已支付),201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现在户口已签到开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其不在该地址居住,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韩某某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罗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金世富审判员 梁仕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