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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丁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丁某某,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春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若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