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郝景新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56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景新,男,1955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捕前住辽阳县首山镇。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施晓娇,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景新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辽弓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景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宗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郝景新及其辩护人施晓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一)被告人郝景新受贿犯罪事实1、辽阳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是2010年、2011年由中央财政、辽宁省财政、辽阳市财政、辽阳县财政四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惠农工程,涉及辽阳县8个乡镇57个自然村,工程施工项目为垃圾槽、垃圾中转点、垃圾堆肥池、畜禽粪便暂存池、边沟。该工程共三十三个标段,分期招投标,辽阳县政府确定此项工程由辽阳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时任辽阳县财政局副局长的郝景新主抓这项工作。被告人郝景新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分管及帮助他人获得工程及能够为工程付款的便利,先后在办公室等地点,收受施工人员王X志人民币3万元、曾X君人民币5万元、王X伟人民币一万元、王X治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14万元。2、辽阳县政府为解决柳壕镇、隆昌镇的养鸡专业户鸡粪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问题,决定在两个镇分别建立两个禽畜粪便处理站,并用专项资金付款购买两套把鸡粪加工成有机肥的生产设备。柳壕镇的由辽阳市□□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承建,隆昌镇的项目在被告人郝景新的关照下,由辽阳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后改名为辽阳市□□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承建。之后,辽阳市□□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法人刘X艳及其同居男友马X发与辽阳市□□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法人孙X兴(均另案处理),利用协助政府采购有机肥加工设备机会,使用改变设备型号的手段,分别从该设备的供应商—山东省□□市利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套取财政资金268万余元和239万余元。2011年11月,马X发伙同刘X艳还利用辽阳县政府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部分专项资金,为辽阳市□□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购买加工鸡粪笼子(生产生物有机肥设备的辅助设备)之机,采取恶意串标的手段,使鞍山市千山区□□湾镇聚亿金属结构加工厂中标。2011年年末至2012年年初,辽阳县财政局给鞍山市千山区□□湾镇聚亿金属结构加工厂拨付制作鸡粪笼加工费1987764元,刘X艳、马X发从中套回169万余元。事后,刘X艳为感谢被告人郝景新在用辽阳县政府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部分专项资金为其企业无偿采购设备的资金拨付,鸡粪笼子项目的招投标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用套取的资金先后11次送给被告人郝景新人民币53万元。被告人孙X兴为感谢被告人郝景新在获取该项目时给予的关照,送给其好处费10万元,合计被告人郝景新收受贿赂63万元。3、2011年9月份,挂靠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X洪在干辽阳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二期十标段八会镇XX沟垃圾填埋场工程时,为感谢被告人郝景新在其承揽和施工此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向其行贿10万元。该工程中标价是321万元,但2012年9月7日,辽阳县财政局最后对此工程审评报告审定金额1175.6万元,并最终给谢X洪拨付工程款1044.2万元。2012年10月19日,辽阳县财政局给解X洪拨此工程款300万元时,被告人郝景新向解X洪索贿30万元,合计被告人郝景新收受解X洪贿赂40万元。2013年12月份,辽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辽阳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作中,解X洪退回在此工程中虚增工程量款412万元。综上,被告人郝景新共计受贿117万元。(二)被告人郝景新滥用职权罪事实被告人郝景新在聘用辽阳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施工监理时,没有采取招投标的形式,个人决定辽阳县财政局与辽阳□□土木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2010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填埋项目3900万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2010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填满项目追加1100万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填满项目2000万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辽阳□□土木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对2010年辽阳县环境整治示范项目第二期5、6、7、8标段施工监理时,由于监理严重不负责任,施工方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虚增工程量套取资金。经辽阳市□□咨询造价有限公司审计,辽阳县财政局多付工程款人民币340余万元,辽阳市纪检委已将此款追回。被告人郝景新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赃款人民币14万元被辽阳市人民检查院扣押。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本案被告人郝景新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郝景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郝景新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上诉人郝景新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我犯受贿罪正确,但认定数额错误,应为14万元,原判认定我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我全部返还赃款及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罪定罪准确,但认定犯罪数额117万元证据不足,上诉人受贿数额应为14万元。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滥用职权罪,上诉人的职权及行为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上诉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郝景新的犯罪事实清楚,有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辽阳县委组织部文件、辽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和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项目招投标方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协议、采购公告、采购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通知书、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确认单、孙X兴的浮记便条、记账凭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据、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人曾X君、王X伟、王X志、王X志、孙X兴、刘X艳、马X发、刘X玉、张X于、张X军、李X、刘X强、解X洪、沈X姿、李X、宋X君的证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证人徐X志、冯X友、刘X广的证言、辽阳市监查局出具的说明、收据及原审被告人郝景新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郝景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郝景新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决定工程监理单位,给国家重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郝景新受贿数额应为14万元,原判认定受贿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职权及行为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证人徐X志、冯X友、刘X广的证言、辽阳市监查局出具的说明、收据及原审被告人郝景新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诉人郝景新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决定辽阳县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工作监理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要件,故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奕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