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城恢执字第1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潍坊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徐宗礼、郭金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徐宗礼,郭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恢执字第124-1-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宗礼。被执行人:郭金菊。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潍城执字第1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宗礼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长胜街柳青小区7号楼5-××号房产一套(证号:潍城××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宗礼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长胜街柳青小区7号楼5-××号房产一套(证号:潍城××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