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道星与宋文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星,宋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黄道星,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宋文斌,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宋文斌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帐户内(户名为宋金福,系宋文斌之父)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宋文斌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帐户内(户名为王淑芳,系宋文斌之母)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三、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