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79-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文斌。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曾某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杨明晖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汉阳区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现陈某某以该案(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杨明晖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的房屋一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