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得龙与李得元建设工程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龙,李得元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1221号原告:李得龙,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李得元,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龙与被告李得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得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得龙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李得龙负担。审判员 刘忠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宗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