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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得龙与李得元建设工程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龙,李得元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1221号原告:李得龙,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李得元,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龙与被告李得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得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得龙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李得龙负担。审判员  刘忠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宗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