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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刘国存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海,刘国存,刘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海,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存,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刘瑛,女,1970年7月8日出生。上诉人王振海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存、原审被告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0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振海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振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振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王振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