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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王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邓伟,男,汉族。被告王必文,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邓伟与被告王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撤回对被告张雪婷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正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