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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杰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智慧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智慧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赵俊杰,男,2009年1月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左淑霞,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俊杰之母。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智慧幼儿园。负责人闫利利,园长。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杰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智慧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赵俊杰负担。审判员  高世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张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