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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彭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