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彭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