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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形伟与罗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形伟,罗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李形伟,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罗少林,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形伟与罗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罗少林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10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李形伟,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少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98;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东镇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56×××9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河西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47;均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罗少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62×××98账户存款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罗少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东镇支行56×××92账户存款37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罗少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河西支行62×××47账户存款1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