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经行诉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云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经行诉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徐云发,公司退休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起诉人徐云发以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为被告,以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段家村委会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徐云发诉称:依据本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起诉人持有1981年的分家协议,起诉人对位于大港厚角村徐龙哎户祖遗房合法享有被拆迁、被安置权。2013年7月20日,未经起诉人同意,上述属于起诉人的两间房屋被非法拆毁。被告无视事实和法律,非法侵犯起诉人的继承权,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起诉人全家安置房折价140000元、精神损失50000元、误工费50000元、诉讼费1964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2469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曾于2013年9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被告徐丰裕、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镇经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确认徐丰裕签订的徐龙哎户祖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拆迁利益应由该被拆迁户的相关权利人共同享有,该协议并不侵犯起诉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起诉人主张确认拆迁协议部分无效,不予支持。有关起诉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起诉人可另行主张。2014年8月起诉人徐云发、徐良英、徐云芳起诉被告徐丰裕,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该案本院正在审理中。关于房屋的拆迁利益分配,起诉人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现起诉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云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平波审 判 员  蒋 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贝(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