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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太原槐树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183号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法定代表人贾杰,社长。委托代理人薛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盼盼,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槐树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699号山西省图书市场2楼12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太原槐树书业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