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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苏州良机电机有限公司与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良机电机有限公司,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69-1号原告:苏州良机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组织机构代码76104088-3。法定代表人:张广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6637123-0。法定代表人:童有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良机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良机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良机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钰强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