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伏生与韩电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伏生,韩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韩城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发电厂,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杨伏生,男,汉族。被告韩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强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竹园村被告韩城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栗保胜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竹园村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发电厂法定代表人:辛靖君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竹园村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升军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大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伏生诉被告韩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韩城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发电厂、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伏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伏生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伏生负担。审 判 长 高翔代理审判员 王萍人民陪审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