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同洲等与王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968号原告许同洲等107人。诉讼代表人许同洲,农民。诉讼代表人王海前,农民。诉讼代表人周庆龙,市民。被告王毫(曾用名王浩),市民。委托代理人谢泽松,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同洲等107人与被告王毫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2015年4月8日被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许同洲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同洲等107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应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除。审判长 周永胜审判员 谢运东陪审员 胡远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