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强与孙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孙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张强,住大连市。被告孙强,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孙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0元,退回原告390元。审判员 孙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