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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商初字第26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海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羽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44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022元,由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