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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少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玥琳诉袁东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玥琳,袁东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李玥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泽泰雅居小区后楼。被告:袁东亚,男,汉族,质检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泽泰雅居小区后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玥琳诉被告袁东亚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玥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玥琳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玥琳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玥琳。代理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祥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