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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世祥诉李政儒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刑终字第1号上诉人朱世祥,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朱世祥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月5月5日受理。上诉人朱世祥称全得妙馍片厂李政儒非法集资,将其五十三万元借款诈骗,请求撤销原裁定书并依法受理。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世祥提起诉讼的集资诈骗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枝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马桂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