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开与被告吴献光、雄县雄州镇颖臣纸塑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开,吴献光,雄县雄州镇颖臣纸塑包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02号原告李金开,雄县龙湾镇道务一村。被告吴献光,住雄县东环路石油公司家属院004号。被告雄县雄州镇颖臣纸塑包装厂,住雄县西侯留村。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开与被告吴献光、雄县雄州镇颖臣纸塑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金开负担。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