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刚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37号罪犯杨刚,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2月24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476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杨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刚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内共被扣1分。该犯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尚有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完毕,也未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7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刚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