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显诗与谢明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诗,谢明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黄显诗,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被执行人谢明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谢明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明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23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明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明建银行存款19379元;或扣留、提取其19379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62元;或扣留、提取其34562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