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卢志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70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农民。诉讼代理人刘文才,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卢志华。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9月被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志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潘昭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文才、被告人卢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万某甲在电话里责怪被告人卢志华不该到其家中找他,便骂了卢志华几句,并要卢志华到枝江市安福寺镇杨家店村张某家中找他,卢志华便开着面包车到张某家附近与万某甲碰面。见面后万某甲随手拿了根锄头把敲卢志华的车,并拉开车门用锄头把向车内戳,卢志华被激怒后拿起车上的斧头朝万某甲猛砍,将万某甲脸部及胸腹部砍伤,后卢志华拿着斧头逃跑,并将斧头扔在案发地附近的池塘里。经鉴定,万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诉称:因被告人卢志华的故意伤害行为共造成经济损失计271007元,其中医疗费48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护理费4308元、误工费7539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08490元、鉴定费1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362元、被赡养人生活费78129元、交通费300元。要求被告人卢志华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卢志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万某甲在电话里责怪被告人卢志华不该到其家中找他,便骂了卢志华几句,并要卢到枝江市安福寺镇杨家店村张某家中找他,卢志华便开着面包车到张某家附近与万某甲碰面。见面后万某甲随手拿了根锄头把敲卢志华的车,并拉开车门用锄头把向车内戳,卢志华被激怒后拿起车上的斧头朝万某甲猛砍,将万某甲脸部及胸腹部砍伤,后卢志华拿着斧头逃跑,并将斧头扔在案发地附近的池塘里。经鉴定,万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的经济损失有:医药费48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护理费4308元、误工费7539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70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详细信息》《办案说明》、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许某、万某乙、张某的证言;被害人万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卢志华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枝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出院证明、药费单据、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志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卢志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对损害的发生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卢志华的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的经济损失67026元,由被告人卢志华赔偿55000元,余下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自己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红审判员毛成华人民陪审员李虹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