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高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