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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高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