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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袁伯英与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伯英,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袁伯英。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理人燕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伯英诉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伯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伯英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伯英撤回对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9元,原告袁伯英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