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13号原告:贾��某,女。被告:胡某,男。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向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胡某起诉时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13号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从2015年5月25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史向前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琛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