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吴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1号申请人: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1地块第一幢1-2层7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恒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娥梅、沈成厚,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聚星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吴某。被申请人:吴某1。被申请人:吴某2。申请人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吴某、吴某1、吴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吴某、吴某1、吴某2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吴某、吴某1、吴某2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申请人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