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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马淑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马淑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青峰。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马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