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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贤法与颜云泉、颜亚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戴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云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亚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云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贤法。再审申请人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因与被申请人戴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章春霞审判员  瞿慎鸣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