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贤法与颜云泉、颜亚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戴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云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亚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云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贤法。再审申请人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因与被申请人戴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颜云泉、颜亚奇、颜云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章春霞审判员 瞿慎鸣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