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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成功与被上诉人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成功,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许民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功,男。委托代理人郭进涛,禹州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弋庆甫,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运昌,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劳资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负责人翟少伟,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运昌,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劳资科科长。上诉人赵成功与被上诉人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锦公司)、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以下简称云盖山二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成功及委托代理人郭进涛,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弋庆甫、张运昌,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委托代理人张运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12月19日,赵成功在云盖山二矿劳资科科长拒绝为其出具劳动关系后,又找到任云盖山二矿调度室主任的徐某某,因徐某某与赵成功系老乡关系,徐新愿出具了一份内容为赵成功系云煤二矿职工的证明,并代替同为老乡关系的掘井队队长楚某某,在证明上签字捺印。后赵成功到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室进行诊断,2011年1月26日诊断结论为矽肺叁期,并于2012年11月27日复诊为矽肺叁期。2013年3月16日,赵成功提起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请求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后于2013年6月26日撤诉。2013年8月7日,赵成功到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作出禹劳人仲案不字(2013)17号通知书,以超过仲裁时限为由,不予受理。期间,赵成功不断进行信访,据其本人陈述,省某领导曾指派专人写信给省国资委进行查处。2011年12月28日,赵成功给省国资委出具:“我因一时糊涂,用欺诈手段骗取老乡徐某某给我开了个‘1998-2003年在云煤二矿掘井队干了5年的证明,实际我本人就根本没有在云煤二矿干过”为由撤回起诉。后赵成功又于2014年5月8日起诉该院,请求依法判令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连带支付其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各项伤残赔偿合计634266元。另查明,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6年1月24日,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成立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原审法院认为,职业病是指企业、和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案中,赵成功并未提供在二被告处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且在2011年12月28日的撤诉申请中承认其根本没有在被告处工作,故赵成功不是永锦煤矿或被告云盖山煤矿的劳动者。虽然赵成功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确诊为矽肺三期,但相关劳务证明是对其老乡徐新愿称以需大病救助为由而取得,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赵成功诉称其于1998年至2003年在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处务工,但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6年1月24日,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成立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均是在煤炭资源整合后所成立的新公司,赵成功所称的工作时间,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公司尚未成立,故赵成功要求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公司连带承担其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矽肺三期等各项伤残赔偿的诉求,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赵成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赵成功承担。宣判后,赵成功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赵成功于1998年至2003年在云盖山二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由于长期接触煤尘出现严重职业病状,被迫回家休息治疗,赵成功在原审中提供有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特别是矿方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都充分证实赵成功与云盖山二矿存在劳动关系,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永锦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云盖山二矿答辩意见同永锦公司答辩意见。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各方均无新证据提供。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永锦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4日,云盖山二矿成立于2007年8月28日,而2010年12月19日时任云盖山二矿调度室主任徐新愿为赵成功出具内容为赵成功1998年-2003年系云煤二矿职工的证明在证明工作期间上与被上诉人成立时间相矛盾;原审中,证人即当时经手出具证明的徐某某也出庭作证对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予以否认;2011年12月28日,赵成功亦书面承认矿方出具的证明系其欺诈骗取所得,其本人根本没有在云煤二矿干过,由此可以认定2010年12月19日,徐新愿经手为赵成功出具的内容为赵成功系云煤二矿职工的证明内容不实。赵成功提供的其他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于赵成功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成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琰峰审判员  谷德福审判员  岳利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扬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