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君卓与朱秋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唐君卓,男,2011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唐诚,男,1992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原告唐某甲。法定代理人谢静,女,1993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原告唐某乙。被执行人朱秋华,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金堂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少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君卓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秋华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5499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41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朱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秋华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土等财产信息。上述事实,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等查询函、谈话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亦向申请执行人唐君卓通报了上述案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秋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上述案情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少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