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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马帅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贾振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帅,安阳市市政工程处,贾振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70号原告马帅。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XX,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勇、程方,本单位职工。被告贾振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帅诉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贾振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娄凤霞审判员  娄彦峰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