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50号原告罗某某,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匡自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