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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50号原告罗某某,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匡自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