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XX峰与被告程晓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峰,程晓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XX峰,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被告程晓冬,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XX峰与被告程晓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峰于2015年5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月11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当日向原告XX峰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0元,到期后原告XX峰未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献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华丽 来自